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状)决字[2025]第012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尤*******,现住双清区海洋明珠小*******。
现查明:曾×与李××系前夫妻关系。2025年6月6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曾×在李××满满苏××的带领下前往李××家中看望小孩,李××家位于北塔区××社区×楼××户。因小孩抚养问题,曾×与李××、苏××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曾×在家门口扇了李××一个耳光,李××用手抵挡。苏××上前阻止,违法行为人曾×使用拳头打了苏××面部,导致苏××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伤情鉴定,苏××所受损伤属于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 报案材料 伤情鉴定 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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