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158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迁陵镇大田村断桥*******。
  现查明:2024年08月至2024年12月,违法人XX多次在XX县XX镇XX商业城1楼“GXXXX动漫城”以玩“打鱼机”的方式进行赌博,违法人石X使用微信转账及现金支付的方式给工作人员进行上、下分,充值比例是一百元换取十万分游戏积分,用游戏积分进行打鱼赌博,结束后再找工作人员下分,下分的比例十万积分换取一百元人民币。违法人石X在该动漫城中玩“打鱼机”赌博,先后使用微信充值十余次,共计16400元人民币,下分3次1900元人民币。石X的行为构成了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微信转账记录、4.户籍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石*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