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龙)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新晃县晃山新城8*******。
  现查明:2025年05月10日19时许,吴X在新晃县X医院地下停车场负一楼外科楼电梯口旁盗窃一辆灰色“豪爵”牌女士两轮摩托车。2025年05月11日下午,吴X将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至芷江县新店坪镇“小X摩托车修理”店。经新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格鉴定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1、吴X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视频资料;5、现场勘查资料;6、现场指认资料;7、鉴定资料;8、到案经过;9、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吴*的家属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