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高邵永)决字[2025]第0863号
被处罚人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7时19分许,屈××驾驶牌号为湘GB×××0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二连浩特-广州高速公路2186公里500米(邵阳县收费站)处时,因涉嫌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身份车辆信息、现场违法处理通知书、身份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屈**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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