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万)决字[2025]第0881号
被处罚人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5月15日15时许,冀XX与XX弯物业及业主委员会在娄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开完庭签字的时候,冀XX的前夫刘XX怀疑物业工作人员李XX在门口拍视频,就上前去推了李洁灵一下,聂XX等人看到后,就上前去劝阻,冀XX就与聂XX发生肢体接触,冀XX去抓聂XX的手,聂XX将冀XX的手挣脱,冀XX倒在地上。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聂**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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