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直(交)决字[2025]第020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洪山乡洪山行政村*******,现住岳阳楼区恒大御景*******。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2时09分,王XX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站前路与建湘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楼大队民警任道远、屈琮罡现场查获,经吹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王XX酒精含量为82mg/100ml。便将王XX带至岳阳市巴陵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拟做酒精含量鉴定。2025年06月15日,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王**血液酒精含量为87.05mg/100ml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办案民警核查,嫌疑人王XX于2019年5月2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其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吹气式酒精测试单、首次饮酒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驾驶员、车辆信息查询单、当事人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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