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574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于2025年5月25日19时、2025年5月27日13时、2025年5月29日19时、2025年6月2日18时、2025年6月4日13时、2025年6月8日19时、2025年6月11日21时、2025年6月15日13时(共计八次)在湘潭市岳塘区新府华城××××××××××店店内,趁店主不备,在前台槟榔柜子上前后盗得八包五十元的劲道槟榔,得手后藏于随身携带的衣物或雨伞中,离开现场后将盗得槟榔食用。
  以上事实有1.被侵害人的陈述;2.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3.现场指认照片;4.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情节严重: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从轻情节: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2.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