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舜)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M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中和镇友谊桥村4*******。
现查明:2024年4月22日,违法行为人XXXX从缅甸仰光省乘坐中巴车到达缅甸木姐省边境,再通过乘坐渔船的方式从缅甸木姐省边境走水路偷渡到中国云南省瑞丽市边境,随后在云南工作4个月后又乘坐小轿车到达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与男友张军兵居住在一起。2025年5月18日,违法行为人XXXX从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回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XXX村怀孕待产,一直居住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外国人非法进入中国自述表、缅甸国民身份证翻译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MA***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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