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田)决字[2025]第0814号
被处罚单位:安化县****,地址:,法定代表人:谌***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我局民警在对安化县田庄乡XX村的安化县XX石化加油站进行反恐怖防范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安化县XX石化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控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导致加油站监控视频存储未达90日,未达到反恐重点单位物防设施要求。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