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005号

  被处罚单位:隆回县****,地址:隆回县花门街道横*******,法定代表人:刘***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黄×华、王×(男,17岁)在××县××街道××社区××县××大酒店8511房开房入住,毛×印、陈×林、刘×(女,16岁)在该房间访客,酒店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登记登记黄×华、王×、毛×印、陈×林、刘×的身份信息,未严格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等规章制度。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开房登记、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