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捞)不决字[2025]第0197号
违法行为人田**,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沙坪*******。
现查明:2025年5月19日下午,胡某因其子胡某轩与田某霞的孙子李某茂在学校发生打架的事情找田**理论,双方因此事发生争吵,随后胡某掀了田某霞买菜铺上的香干,并先动手打了田某霞,双方就扭打在一起,造成田某霞身体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田某霞、胡某的陈述、证人杨某辉笔录、田**伤情鉴定,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田东霞有殴打他人的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五条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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