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观)决字[2025]第1070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伍**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于2025年6月8日0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小区,盗取茶子山小区A10栋6单元1楼门面门口的铝合金材料,变卖给路边移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50元;于2025年6月9日01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岳北社区,盗取岳北社区D6栋3号门面“欧派门窗馆”门口的铝合金材料,变卖给路边移动收废品人员,非法获利1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盗窃现场视频、指认现场照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半年内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