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治)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沙湾*******,现住湖南省洪江市沙湾*******。
现查明:2021年02月07日21时许,曾**伙同曾凡钢(已判刑)等人酒后在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阻碍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曾**与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调取现场监控视频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因曾**已被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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