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现住酿溪镇雷家坳社区*******。
现查明:新邵县垃圾分类中心选址在雷家坳社区居民区安置地附近,该社区大部分居民认为该项目会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项目选址也不符合“垃圾分类中心必须建设在离居民区1000米外”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垃圾分类中心施工的时候,当地村民也多次自发到工地与施工方沟通,当地居民表示在没有沟通好前不允许动工。
2025年05月24日10时许,项目施工方在工地与雷家坳社区居民因施工问题发生争执,当地居民用手机拍摄了两段施工方肖亚梅与当地居民争吵视频,并发送至社区微信群。违法行为人廖×秀在群内看到视频后对肖×梅的言语及态度不满,遂在该两段视频封面编辑“不配人母”、“这女人在雷家坳社区建设垃圾场借自己势力,说要把雷家坳村民打死,”并将编辑文字的视频转发至其个人抖音账号,引起部分网友恶意评论,给肖亚梅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相关抖音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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