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
现查明:2022年8月,违法行为人谢*认识“小光”(身份不明)后,“小光”向其介绍可以出借银行卡给“跑分”团伙使用来赚取快钱。2022年12月7日,谢*因缺钱用,便主动联系“小光”出借自己银行卡给他人使用, 并约定按照“跑分”流水的1%作为佣金。当日下午,谢*在中国农业银行淮阴支行办理银行卡后,经“小光”介绍与“跑分”团伙成员见面。 次日,谢*明知对方使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将其办理的尾号为3471的农业银行卡、手机、支付密码等提供给“跑分”团伙接收犯罪资金共计184000元。随后,“跑分”人员使用谢*手机中的网银在线、翼支付、 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农业银行卡中94000元转移至谢*尾号为5528的江苏银行卡内, 再通过江苏银行手机银行转账共计88965元到下级账户。谢*先后持其名下尾号为3471的农业银行卡、尾号为5528的江苏银行卡,到附近银行网点将银行卡内的剩余犯罪资金,通过柜台、 ATM机取现共计95000元交给“跑分”团伙。事后,“小光”给谢*非法所得10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登记表、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转账截图、视频监控、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违法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在被行政处罚前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应当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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