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交)决字[2025]第0174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洣江*******,现住株洲市荷塘区太阳*******。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20时45分许,违法行为人许××酒后驾驶湘B×××××号小型客车沿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金华路路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34mg/100ml,系酒驾,许××对此无异议并在检测单上签字。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许××有于2019年8月21日因饮酒后在荷塘区320国道驾驶机动车被荷塘交警查获并处罚的记录,故××华此次行为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违法照片、现场查获视频资料、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及审批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件、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4mg/100ml,其行为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