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两)决字[2025]第142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砂石*******,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18时许,罗追受保险公司指派,与杨**电话联系,杨**在电话里要罗追去农林城去拿车,到2025年6月14日18时许,罗X受保险公司指派,与杨XX电话联系,杨XX在电话里要罗X去农林城去拿车,到达杨XX小车位置后,罗X向杨XX介绍说他是宋家塘新辉汽车修理厂的,杨XX说邵东海亿修理厂有他认识的人,他的小车要邵东海亿修理厂的人修,罗X就去开车想离开,在车旁边骂了一句“嬲哈醒”,被杨XX听到后,杨XX走到罗X的车旁边,用手拍打罗X的车前挡风玻璃及反光镜,拉罗X的车门,用手指着罗X骂,当时罗X坐在车上面发动了小车,车门自动上了锁的,杨XX就站在罗X的车头,罗X就下了车,站在车门后,杨XX上前用手指着罗X骂,用手指戳了一下罗X的脸部。
以上事实有报警材料、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收费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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