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决字[2025]第0764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凌晨0时30分许,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刘某带领辅警曾某在雨湖区某处救助醉酒男子夏某,在救助过程中,夏某因酒醉后神志不清,起身用脚踹了现场处置的医生周某,导致周某手部受伤。民警刘某、辅警曾某立即劝阻,在劝阻过程中,夏某伸手对民警刘某、辅警曾某进行殴打,导致民辅警受伤。
以上事实有夏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欧某某的陈述、毛发检测报告书、现场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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