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经)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金罗镇*******,现住湖南省澧县金罗镇*******。
现查明:2022年,犯罪嫌疑人王大化通过余**认识张儒业,张儒业通过犯罪嫌疑人王大化从桃源县鑫盛木材加工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嫌疑人王大化主动给余**好处费1.7万元,案发以后,余**主动投案自首,退还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自首,退还违法所得。
根据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现决定对余**没收违法所得(17000)。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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