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桃)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大栗港镇田*******,现住桃江县大栗港镇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桃江县××宾馆前台当班期间,不按规定登记入住8301室旅客夏××、姚××的身份信息。后被桃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证实了案件的来源;2.户籍信息,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到案过程;3.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其不按规定登记入住8301室旅客夏某某、姚某某任何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4.证人证言,也证实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8301室旅客夏某某、姚某某任何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5.现场照片及检查笔录,也辅证了违法行为人张某某不按规定登记入住8301室旅客夏某某、姚某某任何身份信息的违法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