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8时左右,在涟源市桥头河镇方兴小区内,聂桂梅与张**因为廖桥丽收错了豆子发生口角,继而产生肢体冲突,聂桂梅与张**互相揪住对方头发并抓挠手臂,两人纠缠扭打在一起数分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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