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违法行为人赵X装因图财,在明知违法行为人刘X(未到案)在从事诈骗的情况下,仍帮助违法行为人刘X至多名受害者处取现,再将受害人被骗资金交由违法行为人刘X或者其指定人员,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经查:2025年5月29日在违法行为人刘X指使下,违法行为人赵X装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大厦旁的XX银行门口,按照事前和违法行为人刘X约定的相关话术和操作,从受害人谢X芳处取现5万元整,取现后将赃款交给违法行为人刘X。事后,违法行为人赵X装非法获利200余元。
2025年5月30日下午在违法行为人刘X的指使下,违法行为人赵X装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路果XXX锁店旁的一药店门口,并成功从受害人李X华处取现7万元整,取现后将赃款交给违法行为人刘X。事后,违法行为人赵X装非法获利300元。
2025年6月3日中午在违法行为人刘X的指使下,违法行为人赵X装窜至长沙市岳麓区XX街道XX路XX酒店对面公交车站,并成功从受害人李X华处取现13万7千元整,取现后将赃款交给违法行为人刘X指定的人员。事后,违法行为人赵X装非法获利300元。
2025年6月18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赵X装在娄底市XX区XXX路XXX号XXX房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及受害人的陈述、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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