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0924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8时左右,涟源市公安局桥头河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大门口处理张*母亲张信华与聂桂梅的打架纠纷,张*因对聂桂梅女儿廖桥丽的指责不满,便用脚踢了廖桥丽的肚子小腹处一下。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