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田X海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越级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重复登记,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后仍然不听劝阻,扰乱了国家机关单位正常秩序。
  以上事实有:1、田X海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线索移送函;4、信访部门移交的相关材料;5、到案情况说明;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