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荷)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5时许,向某、蒋某某、肖某、朱某某、张某某、胡某等人出于娱乐和盈利的目的,相邀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街道中部机械物流园向坚的办公室内进行底注100元,封顶400元的“炸金花”赌博。 其中向某事前携带6000元现金用于赌博,查获时剩有4400元;蒋某某事前携带600元现金用于赌博,查获时剩有200元;肖某事前携带4500元现金用于赌博,查获时剩有3900元;朱某某事前携带3000元现金用于赌博,查获时剩有3900元;胡某事前携带3000元现金用于赌博,查获时剩有700元。向某、蒋某某、肖某、朱某某、张某某、胡某等人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已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