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东省凫城镇马头*******,现住山东省凫城镇马头*******。
现查明:2023年11月,刘X在江西省九江市XX寺做义工期间与张××结识,二人结识后张X强逐渐对刘X心生情意,通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张X强向刘X表达自己爱慕之情,但遭刘X拒绝。张X强对刘X的拒绝视而不见反而变本加厉,在2023年11月底至2025年5月期间,张X强通过手机短信,手机电话以及微博,闲鱼,微信等APP发送亲密、淫秽等信息给刘X,同时张X强还到刘X位于湘潭县XX乡老家打探刘X住址,张X强回老家后,其继续发信息给刘X,表达其对刘X的爱慕之情,刘X对此不予理睬。由于张X强的行为,影响到刘X的正常生活,刘X于2025年4月17日向公安机关报案,鉴于张X强的行为民警通过电话警告张X强停止其骚扰行为,但张**仍不停止其行为和言论,继续给刘X发骚扰信息,给刘X正常学习、生活、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张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刘X的陈述,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因张**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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