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092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4时左右,在涟源市桥头河镇青草村,郭**因土地纠纷不满邻居张乡规挖土,便用砖块石头将张乡规家中后面一楼的窗户玻璃、玻璃框砸坏,然后又用砖块将张乡规家二楼的窗户玻璃、玻璃框砸坏,损失价值几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