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004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羊古*******,现住隆回县羊古坳镇龙*******。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6时许阳坤山与阳**发生争执,阳坤山殴打阳**时阳**用左脚踢了阳坤山两脚。阳坤山年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阳**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阳**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