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广)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5时34分许,违法行为人董XX驾驶电动车到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XX百货取餐送外卖时,看到XX百货门口马路边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储物斗内有一个红色充电宝,遂起贪念想据为己有。于是违法行为人董XX趁该电动车车主不在之际,将充电宝以及连接在充电宝上充电的蓝牙耳机和数据线一并盗走。事后董XX驾驶自己的电动车逃离现场,因担心蓝牙耳机有定位功,为逃避侦查打击,董XX将蓝牙耳机装在烟盒内丢弃在衡阳市蒸湘南路粤华明珠对面马路旁边的绿化带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董XX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王XX的陈述;3、现场监控截图;4、现场指认照片;5、户籍资料;6、物品发还清单;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