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治)决字[2025]第051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武冈市龙溪铺镇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自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在武冈市XX镇XX村王XX开设的流动“三公”赌场内参与赌博并充当荷手发牌抽水十余日,在此期间每日从王XX手中每天领取金额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非法获利2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微信交易记录、证人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非法获利2800元,情节严重。违法行为人张**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适当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通过非税收入电子系统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