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399号
被处罚人马**,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瓦屋乡卧羊坪村上*******,现住瓦屋乡卧羊坪村上*******。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马XX在益阳市赫山区龙X桥街道早X村XX训练基地担任教官期间,因学员龚XX不服管教且顶撞教官,马XX为了让龚XX服从管教,于2025年3月21日当天上午和下午两个时间段内在XX训练基地宿舍里对龚XX实施了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殴打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较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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