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杨桥*******,现住荣悦台小区A栋6*******。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早上,违法行为黄×(已被我局行政处罚)以700元的价格,将2罐笑气销售给违法行为人周××,并运送至周××所在的长沙市××区×××小区×栋×××房间内,周××在该地通过“吹气球” 的方式吸食危险化学物质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被公安机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言证言;提取笔录;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