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昆)决字[2025]第073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湘乡市东郊乡大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X在酒后驾驶小车从湘乡市X医院离开医院前坪,在此过程中因为扫码缴费操作问题升降杆未抬起,随后王*纠集违法行为人许XX和李XX等人在急诊大楼内吵闹,随后殴打、推搡医务人员和病人家属,导致张X、肖XX、文XX、刘X、黄X、朱XX等人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