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三)决字[2025]第142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8日12时35分许,在长沙市雨花区高铁南站东广场雨花大道车辆临时停靠点处,违法行为人吴X芝因搭乘长途客车错过下车地点,和驾驶员曾X平发生纠纷,后曾X平欲驾驶车辆驶离临时停车点,车辆在启动时,吴X芝上前使用左手呈掌连续两次握住了车辆的方向盘,逼迫曾X平停止车辆,导致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断行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当事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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