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决字[2025]第0491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覃XX(未到案)纠集违法行为人孙XX、孙XX二人,由孙XX驾车(将车牌遮挡)前往洞口县石江镇XX村王XX家,到达王XX家附近后,此三个人都戴上口罩对面部进行遮挡。由覃XX关掉王XX家电闸后,孙XX、孙XX二人在覃XX的指使下使用锤子将位于王XX屋前的部分围墙砸毁,损失价值约一千元。事后,覃XX向孙XX、孙XX二人各支付报酬200元。经查,孙XX、孙XX与被侵害人王XX并无矛盾。孙XX、孙XX的行为系一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寻衅滋事行为。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孙XX、孙XX的陈述与申辩,指认现场照片,现场被毁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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