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南)决字[2025]第0691号

  被处罚人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现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
  现查明:被侵害人贺某青与违法行为人郑**系前男女朋友关系,2025年06月04日双方分手并签订调解协议,郑**保证不再骚扰贺某青,不会影响贺某青正常生活。2025年06月06日至2025年06月12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郑**多次使用手机短信、抖音信息的方式对贺某青发送威胁恐吓等信息,影响贺某青正常生活及工作。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