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40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2时许,胡××与其朋友们在临武县临武大道迪拜KTV999包厢内喝酒唱歌,陈××被其朋友叫到999包厢玩,期间与胡××与陈××发生肢体冲突,陈××致使胡××的嘴部受伤。经临武县中医院诊断,胡××的11.21.22根尖囊肿、创伤性牙折断;12.21.32.41.42牙震荡;35根尖炎;慢性牙周炎。
以上事实有陈××询问笔录,卢××询问笔录,胡××询问笔录、胡××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1年4月,因开设赌场罪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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