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金)决字[2025]第106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江桥街*******,现住湖南省攸县江桥街*******。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吴X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区X栋负X楼车库为受害人罗X办理拉卡拉商家收款码时,趁受害人罗X不明白使用拉卡拉的流程之机将自己女朋友胡X的商家收款码替换受害人罗X本人的商家收款码微信发给受害人罗X骗取受害人罗X2000元钱,钱得手以后,违法行为人吴X将钱挥霍一空。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言、到案经过、手机截图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主动退赃2000元给受害人,得到受害人谅解,违法行为人吴*无违法犯罪前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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