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湖天)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中方县铜湾*******,现住怀化市鹤城区天星*******。
  现查明:2025年5月9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陪同杨小林来到怀化市鹤城区××路××宾馆门口,向唐昌武追讨债务纠纷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杨*帮助杨小林对唐昌武进行殴打。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曾因赌博于2025年5月1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减轻处罚;违法行为人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怀化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