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潭)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
  现查明:2025年3月,黄××在明知道不能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刷流水可能会为违法犯罪行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2×××××××××20419)与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2××8714)提供给对方并为对方在银行取现。经查询黄××农业银行交易记录,2025年3月14日通过账户名为宜宾××××有限公司,账户为0130××××5730转入并在同日被黄××取现的39800元系长沙受害人曾×被电信网络诈骗时汇入账户名为宜宾××××有限公司,账户为01301××××25730的121453元中的3980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交易记录、受害人笔录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