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青)决字[2025]第045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栗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青山*******。
现查明:2024年10月至2025年5月期间,湘潭县青山桥镇××村××组刘××在家通过联系微信好友昵称为“××美女”的人,从其手中下单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另查明,刘××接受王×请托,多次帮其在“××美女”处代为购买“地下六合彩”,刘××与王×两人赌资共计39015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王×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