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易)决字[2025]第045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杨嘉*******,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杨嘉*******。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01时许,刘XX窜至湘潭县易俗河镇××中路××大门前坪人行道处,其见一台黑色赛车式样自行车未上锁且无人看管之际,将该自行车盗走,价值约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彭XX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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