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63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2023年03月以来,陈XX伙同陈XX、黄XX、谭XX、陈XX等人在郴州市XX区南岭大道一居民3楼内,用手机号码绑定微信加入海外XX微信群,以兑换XX的方式进行诈骗,尚未获利就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陈XX讯问笔录、谭XX讯问笔录、陈XX讯问笔录、黄XX讯问笔录、陈XX讯问笔录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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