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沙)决字[2025]第066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5时许,违法人胡X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沙堤乡XXXXX酒店大堂内,因酒店交接事宜对胡XX产生不满情绪,随后朝其扔了一串钥匙,砸中胡XX的右眼角。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人身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