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092号

  违法行为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宋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宋家*******。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唐**自2025年6月12日开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25年6月12日14时许,唐**伙同吸毒人员唐锋一起在邵东市汽车西站对面(托运城)一民房内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3-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2025年6月18日,唐**因吸食毒品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我局民警对唐**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呈阳性。现唐**主动要求前往长沙进行自愿戒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毛发检测相片、毛发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