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刑)决字[2025]第099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石镇玉岩村4组*******,现住城南街道10号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违法人刘××为了办理贷款,在明知银行账户是不能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卡号为62152××××2817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过账,过账金额10万元。后经查证,该卡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该笔资金系长沙市开福区×××被害人李××被网络电信诈骗资金。
以上事实有:刘××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及报案材料、到案经过、QQ记录、银行流水、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刘**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