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0878号

  被处罚人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龙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喻x、吴xx、柳xx三人商量实施敲诈勒索,喻x提出使用吴xx的微信号与杨x聊骚,柳xx提供杨x的手机号码给喻x,吴xx提供其微信号给喻x由喻x与杨x聊骚,吴xx配合喻x与杨x进行视频聊天,三人合伙敲诈勒索杨x9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