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499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峦山镇*******,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樊塘*******。
现查明:2025年4月19日,邱××将自己名下的一台哈玲牌电动车以135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孟××,并于2025年4月22日22时许在孟××并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自留的另一把钥匙将其停放在长沙县××街道××地铁站1号口处将电动车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邱××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款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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