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西)决字[2025]第1002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西洋*******,现住隆回县西洋江镇石*******。
现查明:2025年5月11日段*通过飞机(telegram)聊天软件与他人联系,在明知对方要求发送的系诈骗引流短信息,为获得不当得利,仍使用其父亲段小陆名下的19002693628手机号将上家提供的短信内容发至上家提供的100个手机号码,获利56.88元。目前未发现有受害人上当受骗。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短信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段*罚款伍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6.88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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