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1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江口*******,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江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时30分许,因刘**到南正小学对面的歌厅找到资英,因资英和刘**在维持情人关系期间,资英和其弟弟借了刘**的钱,刘**向资英讨账发送争执,随后刘**将资英打伤。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对资英伤势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伤势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8日
当前位置: